关于印发《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6-12-09
9382
作者:南昌市残联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昌市财政局文件
洪残联字〔2016〕233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财政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昌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
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出1人(含1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以资金奖励为主,对超比例较多的单位辅以一定的精神鼓励。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主)。
第五条 奖励标准和用途
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超出人数以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