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做好维护残疾人群体稳定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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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昌市残联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国际国内形式持续发生深刻变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更趋多元复杂。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领域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凸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十分重要。而做好新形势下维护残疾人群体稳定工作对于维护全社会稳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结合笔者自身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做好维护残疾人群体稳定工作的对策及建议谈谈我的看法。
一、影响残疾人群体稳定的因素浅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时期新形势下维护残疾人群体稳定工作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新特点,结合笔者自身工作实际,认为新形势下影响残疾人群体稳定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宏观政策方面
国家政府层面,中央乃至地方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群体的优惠帮扶和教育就业政策,例如:低保政策、廉租房政策、残保金制度以及今年年初制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在这一系列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失公平公正的问题。一部分残疾人群体确实生活困难,但温饱和住房等关乎其切身利益的问题仍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一些达不到我县村(居)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他们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程度和等级的低保和保障房制度,导致这些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进一步加深,日常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成为影响残疾人群体稳定的一个因素。
2、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公众对于残疾人群体的接纳程度不高,也是导致残疾人群体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现实生活中,不少健全人对残疾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歧视心理,在与残疾人交往的过程中或多或少表现出不尊重、不耐烦甚至粗暴的态度。而残疾人由于自身缺陷,他们的自尊心本就敏感而脆弱,他们内心比健全人更希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尊重、肯定和认可,甚至是表扬和赞美。这种背景下,社会环境产生的对残疾人的偏见和误解进一步加剧了残疾人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脱节,加深了残疾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这种现象对他们来说犹如雪上加霜,客观上使残疾人群体的社会认可度进一步降低,这成为残疾人群体的不稳定因素的又一个来源。
3、残疾人自身原因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物质文化的不断丰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物质文化的需要与日俱增。但残疾人群体尤其是重度残疾人群体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因为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自食其力,这些人的生活仍然困难,物质需要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供给和保证,离小康社会的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这就导致残疾人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成为其不稳定的来源。再者,由于自身生理上的缺陷,很大一部分残疾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与周围的健全人相比,觉得样样不如人。这导致了很多残疾人对自己的认可度下降,从而导致其参与社会生活的意愿不强、程度不深,最终降低了残疾人群体的存在感。
4、从残疾人信访案例中体现出的不稳定因素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变革,残疾人通过信访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和表达诉求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笔者结合单位自身工作实际,在残疾人信访件的实际接访过程中,残疾人信访案例中也体现出影响残疾人群体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在通过信访手段维权和表达诉求的残疾人中,一部分残疾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上访不犯法”“信访不信法”甚至把上访等同于闹事的错误思想观念,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错误理念不仅让信访的残疾人本身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更会给周围不明真相、同样缺乏法治思维的残疾群众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这些残疾群众往往有着“抱团”、随大流意识,导致其中少数残疾人有问题需要上访时,往往会聚拢动辄数以几十甚至上百规模的残疾群众集体上访,这种集体访往往带有很强的煽动性、有时也带有一定的攻击性。这种上访往往给我们信访干部和接访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给信访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冲击。另一方面,某些基层信访干部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我县地域大部分为乡村,生活其中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其自身素质总体上偏低,而一部分乡(镇)、村(社区)两级信访干部在接待残疾人信访件的过程中,存在着对待残疾人的问询、表达诉求等态度粗暴、不耐烦、不尊重残疾人的现象,尤其在面对精神智力、聋哑等残疾群众时,由于存在着交流障碍,这种现象尤为明显。这种服务残疾人的态度势必会刺激残疾群众产生不良情绪,更会进一步激化残疾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在客观上引发了一部分缠访、闹访、越级访等非正常访的发生。
二、维护残疾人群体稳定的对策及建议
以上我们浅析了新形势下影响残疾人群体稳定的因素,
对新时期维护残疾人群体稳定工作的新特点有了一定的认识,现结合以上论述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1、扶残助残政策应进一步体现对残疾人群体的关心和帮助
囿于残疾人群体相对于健全群众的特殊身心困难,政府出台的对困难残疾人的优惠帮扶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体现对残疾群体的关心和帮助,在制定过程中应力求加大对残疾人群体的帮扶力度,进一步充足帮扶经费,让残疾人群体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让广大残疾人在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等关系切身利益的权利方面享有与健全公民同等的权益保护,进而达到与健全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目标。
2、全社会应共同营造并持续维护扶残助残的氛围
残疾人群体对自我的认可本质上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认可程度,为了让广大残疾群众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全社会应该共同营造并持续维护助残扶残的良好氛围。平时生活中,从充分尊重每一个残疾人开始,在尊重残疾人意愿的前提下,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尤其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残疾群众,如果公众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其解决常见困难,对于维护全社会残疾群体的稳定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残疾人群体应积极弘扬自强自立精神
作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应自觉弘扬奋发自立、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广泛践行舍己为人、乐善好施的高尚品质和民族精神。广大残疾人应积极向自强模范学习,学习他们坚强自信的精神、坚韧不拔的毅力、挑战命运的勇气、拥抱生命的激情和创造美好幸福生活的强大潜能。广大残疾人在逆境中应迸发出昂扬向上的勇气和力量,不畏艰险,排除万难,不甘示弱,去争取更大的收获与成就;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为社会增添光彩;脚踏实地,自强不息,用实际行动证明着自已,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4、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运用法治方式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
2016年以来,我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做了一系列工作,从亲身工作经历中,笔者明显地感到加强我县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以及乡(村)两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协同作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残疾人工作,更应注重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把残疾人与社会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广大残疾人工作者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基层信访干部在处理残疾人信访件,解决残疾人问题方面应时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在充分理解残疾人的基础上,在政策范围内多为合理合法信访的困难残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同时信访干部应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残疾人矛盾,对于无合法要求的无理上访、闹访、缠访等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直接提交政法和公安部门,用法律手段坚决打击,加大打击力度从严处理,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许刁蛮人胡闹,坚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南昌县残联 王谟勇)